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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问题咨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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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固体处,投诉举报中心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字体:【

反映内容:

  有市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以下问题:

  1.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这条中提到的“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是否已经发布,在哪里可以找到?如果没有发布的话,强制回收的包装物指哪些?

  2.北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目录吗,在哪里可以找到?

  3.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企业需要做类似危险废物的申报吗?具体流程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找到?

  4.公司购买了锂电池作为本公司无线产品的组件随产品一起卖给客户,锂电池废弃后应该怎么处理?需要卖出无线产品的公司回收废弃锂电池吗?

办理情况: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提到的“强制回收目录”,法条中没有规定发布部门。经询生态环境部,此目录并非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建议向商务等部门咨询。

  2.一般工业固废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分为I类和II类。具体可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固体废物鉴别通则-2017》。

  3.根据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企业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目前不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但9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管理上可追溯、可查询。

  4.废弃锂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也不属于有害垃圾,可按照其他垃圾处理,建议委托具有回收利用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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