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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企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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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固体处,评估与投诉中心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字体:【

反映内容:

  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来信称,2020年9月1日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设有专章规范的危险废物,其生产、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更应该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绿网通过向生态环境部、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信息公开申请,收录超20万家涉危废企业名单。绿网检索发现,部分单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排污许证,并通过该平台公开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部分单位进行了排污登记,但未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与此同时,绿网搜索发现大量的社会源产废单位如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如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站、环科院以及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涉嫌未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现将涉嫌违法企业名单发送至贵单位希望相关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予以核实,如有涉嫌违反以上法律,请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情况。同时督促相关企业在排污许可登记平台认真填报固体污染防治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建议】督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申请、排污登记,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办理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经办人员电话回复信访人,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具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我局每年汇总公开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2020年,我局组织各区开展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查处。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感谢您对北京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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