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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的说明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17年02月27日 字体:【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推动与周边省区市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3.承担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参与编制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5.负责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6.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市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管理。

  7.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对新建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本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的核设施管理。

  9.负责本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10.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1.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受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13.负责监督检查区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及单位性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包括内设22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处、科技标准处、环境监测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水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机动车排放管理处、污染防治处、辐射安全管理处、应急管理处、督查处、国际合作处、宣传教育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及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处)和市纪委驻局纪检组。

  市环保局下属14个直属预算单位,其中1个为局机关,12个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2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别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北京市环境信息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北京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1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三)人员情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部门行政编制222人,实际219人;事业编908人,实际794人。

  离退休人员498人,其中:离休18人,退休480人。  

  二、2017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209875.59万元,比2016年217424.84万元减少7549.25万元,下降3.47%。其中:财政拨款188920.06万元,比2016年180704.73万元增加8215.33万元;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安排预算506.33万元,比2016年281.31万元增加225.02万元;其他资金20449.21万元,比2016年36438.81万元减少15989.6万元。

  2017年支出预算209875.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32288.34万元,占总支出预算15.38%,比2016年24904.82万元增加7383.52万元,增长29.65%。主要原因: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费等有关政策,2017年人员预算经费有所增加。项目支出预算177587.25万元,比2016年192520.02万元减少14932.77万元,下降7.7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2017年改由各区列入预算等。

  三、主要支出情况

  项目支出预算中部门预算项目主要为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监察、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执法、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环境公共信息服务、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标准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信息化运维等经费。项目支出预算中专项资金主要安排了老旧机动淘汰更新补助、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环保技术改造及新技术示范推广、废水深度处理、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危险废物处置政策性补贴等。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14个所属单位

  (二)“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32.7万元,比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19.8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7年预算数79.38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用主要用于参加国际环保会议、执行友好城市环保合作项目、宣传北京环保工作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事项。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数9.8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2017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境内及国际环保工作交流等方面。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数343.5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预算数43.24万元,比2016年增加43.24万元,主要原因是对国Ⅰ国Ⅱ老旧机动车进行更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数300.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燃油134.46万元,公务用车维修72.34万元,公务用车保险53.39万元,其他40.09万元。比2016预算数363.38万元减少63.1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7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868.100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21.61050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1246.490218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17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等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68.448004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17年,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44个,占全部预算项目138个的31.88%。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156661.0957万元,占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93.08%。(详见附件6)。

  (四)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为排污收费。收费依据分别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以及本市出台的《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排污费征收主体为市区两级环保监察部门。

  排污费具体收费标准每当量大气污染物0.6元、每当量水污染物0.7元、噪声征收超标排污费、固体废物对不符合安全处置规范的按吨征收;对各类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氨氮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2元,施工工地扬尘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挥发性有机物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同时,全面落实差别化收费制度。

  排污费征收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级排污费预计全年收入20000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附表: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收支预算总表

  2.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

  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表

  5.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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