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1300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法定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监察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