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H1301600 |
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进行认定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
法定实施主体: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土壤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