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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B1304700

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实施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固体处

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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