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0年度第十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通告。
一、轻型汽油车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及其发动机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须满足《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5-2013)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须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四、摩托车须满足《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排放标准要求,轻便摩托车须满足《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
2016)排放标准要求。
特此通告。
附件:1.2020年度第十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轻型汽油车
6.2020年度第十批达北京市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7.2020年度第十批达北京市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发动机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