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危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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