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应取得配额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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