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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的事项与层级如何划分?
来源:污染源处,污染源中心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字体:【

  国家级:所有HCFCs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生产配额许可;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HCFCs销售企业在生态环境部备案;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的使用企业必须持有使用配额许可;上述企业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

  省级: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使用备案;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销售备案;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区级:从事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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