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所有HCFCs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生产配额许可;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HCFCs销售企业在生态环境部备案;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的使用企业必须持有使用配额许可;上述企业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
省级: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使用备案;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销售备案;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区级:从事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