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因此,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北京生态环境微博
北京生态环境微信
环境监测
京环之声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