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本站
  • 搜全网
热门查询:车型排放标准查询4-131106153059进京车辆环保审核4-131106153059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详细信息
关于北京市燃气供暖项目环保问题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投诉举报 > 办理反馈
来源:大气处,评估与投诉中心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字体:【

留言时间:2023年4月19日

答复时间:2023年4月20日

反映内容:

  1.北京目前针对燃气供暖项目,设备型号、蒸吨数是否有限制要求?

  2.已投运项目是否涉及小容量锅炉淘汰?若涉及,淘汰标准?

  3.燃气供暖项目低氮排放涉及在线监测,是否全覆盖?还是仅针对20吨以上锅炉?

  4.项目取得排污许可前置文是否需要环评?

办理情况:

  1.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和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管理措施实施意见》(京管办发〔2022〕303号),北京市禁止新建和扩建燃气独立供暖系统(不具备可再生能源供热条件的除外,居民自行安装燃气壁挂炉采暖除外),新建供热项目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耦合常规能源供热。耦合供热方案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施装机占比不小于项目总装机的60%;常规能源包括既有燃气锅炉房和热电联产热源,作为调峰或辅助热源。改(扩)建供热项目优先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

  2.已投运燃气锅炉项目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依法达标排放。

  3.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要求,额定功率14MW(含)以上的热水锅炉及额定蒸发量20t/h(含)以上的蒸汽锅炉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符合《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和HJ/T 76的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分享到:

  • 北京生态环境微博

  • 北京生态环境微信

  • 环境监测

  • 京环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