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3年4月24日
答复时间:2023年4月25日
反映内容:
医疗机构(如镇级卫生院)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退水问题
1.如果退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能否将退水排入渗坑或渗井?职权是在生态环境局还是水务局?
2.如果退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退水能否排入雨水管线?职权是在生态环境局还是水务局?
3.如果退水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退水能否排入雨水管线,如果不能附近又没有污水管线,应采取什么方式对退水进行处理?
办理情况: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综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标准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经与您沟通确认,针对该医疗机构“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设计运行,但附近无退水排放通道”的实际情况,反馈意见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退水稳定达标。处理后的退水,可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用于绿地灌溉等资源化利用,或结合场地条件用于单位景观水系的生态补水。
3.如果将处理后的退水排入雨水管线(据与您了解,该管线为污水管线),雨污水管线属于排水设施,能否接入及相关要求,应向属地水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