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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翰达金晟置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3〕18 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18

  当事人名称:北京翰达金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重才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

  我局于2013年9月4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的居住(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进行了检查,该项目占地10.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总投资16亿元,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2年10月开始施工,现主体建筑已基本完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限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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