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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Z 16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09月17日 字体:【

  京环保责改字〔2014〕Z 16号

  当事人名称: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  

  当事人名称:北京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晓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9层908室(德胜园区)   

  我局于2014年8月27日对位于朝阳区黑庄户乡大三村村西、由你们共同承担的焦化厂保障性住房地块污染土治理修复项目施工渣土消纳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堆放量约10余万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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