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4〕Z 20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景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我局于201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的交通枢纽(一期)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包括交通枢纽及3条配套道路,总投资约7.7亿元。该项目尚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但已于2012年6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照片、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该项目使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保验收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补办环保验收手续,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