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11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五医院
法定代表人:沙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甲13号
我局于2014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一台血管造影机(II类射线装置)已于2011年5月开始使用;一台SPECT/CT机(III类射线装置)已于2012年6月开始使用,但均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北京市环保局审批文件(京环审[2007]393号、京环审[2012]168号、京环验[2011]4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