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保责改字〔2018〕Z50 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雅佳星餐厅第三分店
法定代表人:高先碧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暂安处1号A6-0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3日对你单位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暂安处1号A6-01的北京雅佳星餐厅第三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安装有1台油烟净化器,位于四楼楼顶平台,排放烟道上未设置监测孔,无监测点位标志牌,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相关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的相关规定设置废气监测点位及标志牌,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