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19〕F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11号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验室中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冰箱于2018年已无法正常开启,且内存的放射性同位素具体情况不清楚,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暂存装置长期故障的行为已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