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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执法 强化VOCs排放精细化监管
来源:机动车处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字体:【

  为切实减少加油站VOCs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2017-2018年,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市所有年销售汽油2000吨以上的加油站逐步实施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共涉及加油站728座,数量居全国城市之首,在国内率先实现了加油站油气排放远程精细化监管。

  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是油气排放监管的“千里眼”,可以实时监控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状态,切实降低设备超标率,并有效提升执法监管效率。为确保在线监控装置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发挥减排实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线监控违法行为纳入《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实施精准执法,并严厉打击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不全、数据不准确违法行为。今年夏季,印发实施了《全市成品油储运系统油气排放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进一步加大在线监控执法力度。今年1-11月,全市共检查加油站12562座次,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发现违法线索百余起;处罚违法案件119起,共处罚金358万元。现梳理在线监控发现的两类典型违法案例如下:

  一、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实施精准执法案件

  典型案例一:今年6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发现东四环某加油站连续多日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并报警。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迅速调取并核实监控数据,发现超标加油枪仍在使用。经查,该加油站负责人未对在线监控系统进行及时检查,也未安排专人进行记录或维修,管理松懈导致加油枪报警后未被发现,造成油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4项,对该加油站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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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二:今年8月,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发现通州区某加油站一把加油枪当天气液比值普遍在0.20左右,不满足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该加油枪进行手工检测,实测结果仍然超标。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4项,对该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4项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在线监控数据不全、数据不准确案件

  典型案例一:今年5月,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顺义区某加油站在线监控数据准确性进行手工比对抽测,发现该加油站四把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值分别为1.39、1.23、1.26、1.24,同时,这四把加油枪的气液比在线监控数值分别为1.08、1.07、1.05和1.06,与手工监测数据差距超过标准规定最高限值,数据严重失真。执法人员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7条,对该加油站在线监控比对超差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并责令改正。

  典型案例二:今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加油站当天部分时段在线监控数据缺失。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加油站,对后台数据进行调取。经核实,该加油站当天并未出现停电的情况,且始终在对外营业。此次数据丢失属于在线监控故障,且数据丢失比例超过标准最高限值。经查,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落实油气回收每日自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最终酿成了数据丢失的严重后果。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7条,对该加油站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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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7条规定,“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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