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
签发人:郑 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转移出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自
一、持当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领取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领取之前的转移计划审批事项取消后,需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领取转移联单。其中危险废物在市内转移的,需持有《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领取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出本市的,需持有《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和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领取转移联单。
二、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的填报
《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附件1)是排污申报登记的补充,产生危险废物且需转移处置的单位,
三、转移联单的领取及填报
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持填写完整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直接在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转移联单。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照申报内容发放转移联单并登记联单编号。同时将注明已发放联单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寄送转移危险废物单位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原规定在发生每次转移前三日内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告,转移过程认真填写转移联单并按规定程序运行联单,转移结束后及时将联单第二联送交(可以邮寄)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分类收集、包装并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禁止混合包装、运输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防止发生危险废物安全事故;转移过程中严禁丢弃、遗撒、倾倒危险废物。
若违反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事项,可直接向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咨询。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8号(西三环花园桥东南角,公交汽修四厂院内);电话:88510908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