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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推动与周边省区市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本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本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本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本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落实清洁发展机制等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对各区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组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情况的整改落实。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本市生态环境科技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与有关国(境)外地区、城市、国际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受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委托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首都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十八)与市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直排地表水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划定水功能区,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统筹协调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水污染事故和水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统筹河湖生态用水流量水量。

  两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机构名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网址:http://sthjj.beijing.gov.cn/
       办公时间:9:0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10-55522366
  传真:010-55522666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1117
咨询服务
  1、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C区(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联系方式:010-89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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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受理部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C区(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联系方式:010-89150668
  3、投诉举报、建议、咨询
  受理时间:24小时
  受理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评估与投诉中心
  联系方式:12369
监督投诉
  受理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受理部门:驻局纪检监察组
  党风廉政监督电话:010-55522519
  12388举报网站:https://beijing.12388.gov.cn
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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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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