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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0年01月02日 字体:【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以及2012年度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共五个部分。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于2013年3月31日以后可在市环保局政务网站(http://www.bjepb.gov.cn)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邮政编码:100048;联系电话:010-68717296;电子邮件:12369@bjepb.gov.cn)。
  一、概述
  2012年,市环保局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畅通和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公开形式,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梳理信息公开目录,及时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认真解答信息公开咨询,妥善办理和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依法、深入推进。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市环保局不断完善和细化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环境状况公报、新闻发布活动、官方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不断加强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1.政务网站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市环保局政务网站部分内容和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更加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公开内容。2012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市环保局政务网站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90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2条,占总数的0.48%;法规文件类信息39条,占总数的1.57%;规划计划类信息4条,占总数的0.16%;行政职责类信息无更新;业务动态类信息2435条,占总数的97.79%。
  2.环境状况公报
  印制并发布了《201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供公众免费索取,还将该公报电子版全文刊登在市环保局政务网站,为公众提供查阅、下载服务。
  3.新闻发布
  通过新闻发布活动、官方微博、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主动公开重要的环境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2012年共组织、举办新闻发布活动17次;受理并接待媒体采访81次,其中境外媒体采访4次;接待媒体咨询300余次;撰写并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及新闻素材27篇,各媒体刊播、转载1900余篇;通过在新浪网开通的“环保北京”官方微博发布信息1580条。
  (二)公开查阅场所
  在市环保局全程办事窗口设立了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适时补充、更新查阅资料,及时将环保新政策、新规定印刷成册,供群众索取。全年共发放各种资料3500多份。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2012年市环保局认真接收和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接收申请场所运行正常。
  (一)申请情况
  2012年,市环保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7件。申请方式中,当面提出申请11件,占总数的11.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41件,占总数的42.3%;通过信函形式提出申请45件,占总数的46.4%。
  (二)答复情况
  以上所有的97件申请已经全部在2012年内按期答复,其中:
  “同意公开”的43件,占总数的44.3%。
  “非本机关掌握”的3件,占总数的3.1%。
  “信息不存在”的43件,占总数的44.3%。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8件,占总数的8.3%。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2012年市环保局对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形成的费用进行了相应的减免。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市环保局收到一件关于申请重点排放源企业名单信息的行政复议。后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市环保局未发生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环保局将认真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深化工作研究,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深入发展,以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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