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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1

职权名称: 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经营者进行备案
依据内容: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法定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生态处

流程图:

行政其他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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