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L1303900 |
| 职权名称: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进行备案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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