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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L1303900

职权名称: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进行备案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法定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固体处

流程图:

行政其他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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