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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9

职权名称: 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进行备案
依据内容: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生态处

流程图:

行政其他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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