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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L1301000

职权名称: 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
依据内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定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大气处

流程图:

行政其他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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