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L0000300 |
职权名称: |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 |
依据内容: |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实行配额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二条,根据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减排指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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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该表缺法定实施主体,请查找以前资料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