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L0000600 |
职权名称: | 中国核证减排量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 |
依据内容: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做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