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
依据内容: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条 第一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
法定实施主体: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监察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