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30020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级,区级
监察总队
行政检查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京公安备11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