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G1301100 |
职权名称: | 对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 |
依据内容: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
法定实施主体: | 机构改革划入职权,待法律法规修改后完善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监察总队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