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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G1300200

职权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检查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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