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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D1301600

职权名称: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 治法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 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法定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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