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2002] 439号 签发人:史捍民
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 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3年度第一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2年8月1日起提前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 2、2002年12月25日以前我局所发布的排放合格车型目录作废,原目录中继续有效的车型将转发到2003年第一批目录中。 3、各机动车检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目录和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要求认真进行尾气排放检验。 4、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改装车厂的配置以主机厂为主,并随主机厂的配置变化而改变。 5、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以在京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2003年度第一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轻型汽车) 2003年度第一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重型柴油车) 2003年度第一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重型汽油车) 2003年度第一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摩托车) 2003年度第一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农用车)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