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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来源:污染源处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字体:【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适用范围内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适用以上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3.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4.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业,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时限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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