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水字[1996]014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 有关单位: 一、为加强对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水库内从事防洪、水源保护管理、水产管理和治安保卫等工作现有的机动船只,方可申请办理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 三、申办许可证,由必须在水库内执行公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四、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其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使用单位须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重新申报,核发下一年度的许可证。 五、许可证须置于船体的明显位置,以便于接受监督检查。 六、持有许可证的机动船只,不许兼作它用。禁止在水库内载客旅游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禁止向水库内排放合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 七、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