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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5.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保水字[1996]014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失效)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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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保水字[1996]014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

有关单位:

   一、为加强对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水库内从事防洪、水源保护管理、水产管理和治安保卫等工作现有的机动船只,方可申请办理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
   三、申办许可证,由必须在水库内执行公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四、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其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使用单位须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重新申报,核发下一年度的许可证。
   五、许可证须置于船体的明显位置,以便于接受监督检查。
   六、持有许可证的机动船只,不许兼作它用。禁止在水库内载客旅游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禁止向水库内排放合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
   七、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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