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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4年05月12日
  5. [成文日期] 2004年05月12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保计财字[2003]160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4年05月12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免征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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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保计财字[2003]16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免征部分
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81号)和北京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的精神,现就做好对全市范围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免收排污费和监测服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时间和免收项目
    200351日起930止,对在本市地区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等行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免收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享受免收政策的范围
    享受免收收费政策的具体行业范围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防止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的排污者免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免征收费依据是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关于防止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对民航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免征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免征收费依据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3、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免征应缴污水排污费(免征收费依据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对防治“非典”期间免收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开展环境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监察工作,确保辖区内防治“非典”疫情期间的环境安全。
    2、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单位执行免收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工作实施细则,并于525日前将实施细则、预计免收单位数和免收金额数上报市环保局。
    3、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4、市环保局防治“非典”期间免收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设在计财处,举报电话:684128276871729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防止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1


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
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的精神,现就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351日起2003930止,减免以下环保类收费项目:
    1、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旅游、集贸市场、娱乐、民航、公路和水路客运行业减免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2、开展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杭州、郑州、吉林市减免公交、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的排污费。
    3、减免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缴排污费。减免幅度应同于当地减免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幅度。
    4、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为上述行业的单位提供监测服务时,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2003712003930,各地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上述行业排污费中应上缴中央国库的10%部分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排污费(含超标准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请各级环保部门按要求做好减免排污费等的各项工作,及时将减免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的政策向社会公告。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和企业做好抗击“非典”时期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要加强现场监督,查处违法排污,严防发生大的污染事故。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排污费申报核定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如期实施。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出台有关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七、各地环保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3915日前将减免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具体办法、减免单位数、减免金额和自查情况报总局。

OO三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2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物 价 局

京财综[2003]939


关于防止“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关于防止非典型肺炎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批准,决定自200351起至2003930止,我市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
、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部分,下同)。  
    2
、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
、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专指城市公用企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享受免收政策的范围
    1、餐饮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餐饮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中西餐馆、饭庄、菜馆、快餐厅、面食馆、小吃店等以及送餐企业和早餐经营企业。  
    2
、旅店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住宿接待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等。
    3、旅游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旅游、园林部门审批的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定点商店。
    4、娱乐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以从事娱乐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包括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巴”、剧场、影院、录像放映厅、台球厅、保龄球馆、棋牌室、游乐场等。
    5、公共交通客运行业:指公交、地铁、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免收项目的认定方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收费征收单位或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享受上述免收政策。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减免手续应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出发,减少审批手续,加快办事效率。
    2、对本通知中规定的各项免收项目,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擅自追缴,也不得借故推迟正常工作,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外收费。目前已征收的资金不再退费。
    3、上述收费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免收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4、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强制收费和乱收费,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的收费免收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中央及市政府关于非典时期免收政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5、对各部门由于免收上述各项收费、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6、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本通知自200351起执行。  

    附:北京市财政局电话:68415643

        北京市物价局电话:62352482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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