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6〕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及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高排放污染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型、微型客车及轻型、微型货车)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7年2月15日起,国Ⅰ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禁止在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行驶。
二、对于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本市机动车查询车辆排放标准可拨打12369热线或登录北京市环保局官方网站http://www.bjepb.gov.cn/进行查询。)
特此通告。
市环保局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