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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5.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6〕29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机动车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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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6〕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及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高排放污染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型、微型客车及轻型、微型货车)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7年2月15日起,国Ⅰ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禁止在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行驶。

  二、对于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本市机动车查询车辆排放标准可拨打12369热线或登录北京市环保局官方网站http://www.bjepb.gov.cn/进行查询。)

  特此通告。

  市环保局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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