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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本局其他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
  5.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2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9〕5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2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审批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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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19〕5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此文主动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规范开展区域限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近年来区域限批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二、限批依据

  依据以下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等。

  (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京政办发〔2015〕60号)等。

  三、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主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处室(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处室”)负责区域限批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汇总限批建议,办理报审手续,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重金属减排考核、自然生态保护等相关业务的处室(以下简称“相关管理处室”)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核查。

  四、限批程序

  (一)相关管理处室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专项考核、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提出限批建议,将限批建议、调查取证、限批认定事实等相关材料转环评审批处室。限批建议应包括: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整改要求、整改进度要求等。

  (二)环评审批处室收到相关管理处室提出的限批建议等相关材料后,汇总形成限批意见并起草限批决定文书,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限批决定文书下达被限批地区。限批决定应当包括: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整改进度要求等。

  (三)环评审批处室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跟踪检查所在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情况。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建议生态环境部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处室会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区域限批一个月内,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整改进度要求,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报告。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并附限批期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清单。审批清单应当包括: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审批时间、是否属于限批范围、是否属于限批项目类型。

  (五)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整改结果报告后一个考核周期内,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处室应当组织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处室应当提出解除限批建议,解除限批建议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结果、解除限批意见、后续监管要求等;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处室应当提出延长限批建议,延长限批建议包括: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场核查结果、延长限批内容、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要求、整改进度要求等。

  解除限批建议、延长限批建议和核查报告转环评审批处室。

  (六)环评审批处室收到相关管理处室提出的解除(延长)限批建议及核查报告后,汇总形成解除(延长)限批意见并起草解除(延长)限批决定文书,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解除(延长)限批决定文书下达被限批地区。解除限批决定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结果、解除限批意见、后续监管要求等;延长限批决定包括: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场核查结果、延长限批内容、延长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等。

  (七)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同时报送生态环境部,抄送其他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八)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并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移交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对在实施区域限批工作中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整改不力的,提交市生态环境督察部门进行督察,对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其它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京环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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