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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本局其他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
  5.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1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20〕68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1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辐射处
(失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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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20〕68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放废中心、市辐射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精神,生态环境部定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组织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组织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2020-2022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1.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除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外的,涉及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纯销售类单位除外),共约270家。每年度排查名单由辐射处另行发送。

  2.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除“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外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其中主要排查涉及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使用、2022年12月前许可证到期的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单位,共约1500家。每年度排查名单由各区按要求自行梳理。

  (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辐射中心、放废中心);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排查重点内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1.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要求落实情况。

  (1)重点排查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其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核实其有效性;

  (2)对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还应结合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建设工作,检查在线监控要求落实情况,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检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重点排查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

  3.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

  结合本市已开展的系统数据核查工作,重点核实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4.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1)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是否申领、是否过期;

  (2)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

  (3)之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

  5.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

  (1)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

  (2)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暂存、检测和及时处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评估。

  1.对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制修订情况、应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应急培训及演习情况进行排查与评估。

  2.对市生态环境局国控网及监督性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核与辐射监测应急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排查与评估。

  二、排查分工

  (一)辐射处

  1.制定全市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排查工作,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核查;

  2.组织参加生态环境部对本市排查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

  3.总结全市排查工作,向生态环境部报送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自评估报告、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

  (二)市放废中心

  1.制定三年排查工作计划,组织“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自查和填报“自查表”,并全覆盖现场核查所有重点内容;

  2.督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自查并实施现场核查;

  3.汇总市、区两级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情况,编写排查总结报告报辐射处;

  4.自查评估本单位辐射应急工作,编写自评估报告报市辐射中心。

  (三)市辐射中心

  1.为排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派技术人员参与部分“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现场核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等;

  2.指导、汇总、核查市放废中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自评估情况,并开展自查评估工作,编写市、区两级自评估报告报辐射处。

  (四)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1.确定“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中重点排查对象名单,制定三年排查工作计划,组织排查对象开展自查和填写“自查表”,全覆盖现场核查所有重点内容;

  2.总结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情况,编写排查工作总结报市放废中心;

  3.自查评估本单位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编写自评估报告报市辐射中心。

  三、排查方式及进度安排

  本次排查工作于2020年5月启动,2022年12月结束,可结合日常例行检查开展,每年依次开展单位自查、现场核查和工作总结。市放废中心要确保三年内完成所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现场排查,其中2020年的现场核查应包括γ射线和X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确保三年内完成“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中重点排查对象的现场排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受检单位自查

  1.核技术利用单位:受检单位要对照辐射安全法规标准、许可证条件以及本通知“排查重点内容”,并结合以往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开展全面自查,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应急准备和响应薄弱环节,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填写自查表(格式与内容见附件1)。

  安排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受检的单位,应分别于2020年7月底前、2021年4月底前、2022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填报自查表。“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自查表报送市放废中心,“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表留档备查。

  2.生态环境部门:市辐射中心、市放废中心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排查重点内容”相关要求,对本单位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开展自查并形成自评估报告,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现场核查

  市放废中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表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核查等,核查内容参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所有核查结果均应形成核查记录,体现“排查重点内容”(核查事项及记录要点参见附件2),由核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核查记录录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

  (三)工作总结

  1.核技术利用单位:市放废中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汇总各自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排查结果,研判相关风险点,提出应对措施,撰写排查总结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件3)。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年度排查总结报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市放废中心,市放废中心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市区两级排查总结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辐射处。辐射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年度排查总结报告。

  2.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市辐射中心、市放废中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单位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自评估报告,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市放废中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自评估报告报市辐射中心;市辐射中心汇总编制全市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辐射处。辐射处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送本市自评估报告,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周密排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反馈问题,按时报送总结。

  (二)突出检查重点。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安全状况,围绕排查重点内容,组织人员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整改落实。针对排查发现问题,各单位要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强化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拉单挂账,确保整改措施按期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信息公开、专题部署和宣贯培训等形式,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核技术利用单位,督导其积极开展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根据排查实施情况,加大正面宣传,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推动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排查达到防风险、补短板、强管理、提能力、保安全的效果。

  特此通知。

  附件:1.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辐射安全隐患自查表

  2.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事项及记录要点

  3.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报告

  4.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台账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辐射处  晏飞来  高  宇,联系电话:68716095、88424184;市放废中心  张景辰,联系电话:82567787;市辐射中心 ,联系电话:8256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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