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本站
  • 搜全网
热门查询:车型排放标准查询4-131106153059进京车辆环保审核4-131106153059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详细信息
  1. [主题分类] 本局其他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
  5.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6. [发文字号] 通告〔2020〕10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2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监察总队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事项的通告
字体:【

通告〔2020〕10号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为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提供法规、政策、标准、程序等咨询服务。

  请各建设单位落实好验收主体责任,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                                  

  (联系人:吕侠;联系电话:82566261)  

分享到:

  • 北京生态环境微博

  • 北京生态环境微信

  • 环境监测

  • 京环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