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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本局其他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
  5.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15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2〕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7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科技国际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公布2021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 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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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开;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统计局发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现将2021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纳入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扎实做好碳排放控制工作。

  一、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全市共有14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市场,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碳排放数据报送、核查及履约工作。

  二、纳入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

  2021年度全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86家,具体如下:

  (一)既有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1-816)。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规定报送2021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并完成碳排放履约工作。

  (二)2021年度新增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817-840)。需报送2016-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2021年度核查报告并完成碳排放履约工作。

  (三)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单位(序号585、586、841-884)。序号585、586及841-852为在京注册的航空公司,需报送2021年度固定设施及航空器碳排放报告;序号第853-886为其他运输企业,需报送2016-2021年度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碳排放报告,为下一年度履约做准备。

  三、纳入本市试点碳市场的一般报告单位

  一般报告单位共430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

  下一步,我们将发布本市试点碳市场年度工作通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明确2022年针对2021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的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度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2021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

  3.2021年度北京市碳排放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2年3月15日                                                           

  (联系人:胡永锋、孙大利、徐天金;联系电话:82632282、68457650、684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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