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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本局其他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
  5.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6. [发文字号] 通告〔2023〕9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科技国际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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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2023〕9号

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有关碳排放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20年第1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3〕1号,以下简称《配额分配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要求,现将本市做好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按要求发布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含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及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民航等其他行业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名录。2023年度名录已于3月6日发布。

  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工作任务

  (一)2023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

  1.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纳入2023年度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2023年3月1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完成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填报(此项工作已完成)。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

  2.开展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

  纳入2023年度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二)做好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核查

  纳入2022年度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于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报告核查工作。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

  (三)关于2021、2022年度配额分配相关工作

  纳入2021、2022年度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须按《配额分配通知》进行配额清缴履约。

  1.及时关注配额分配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将于2023年4月30日前审定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预分配配额量,2023年7月15日前审核确认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实发配额量,请重点排放单位及时关注。对分配的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将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按时完成配额清缴履约

  请重点排放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最晚不得迟于12月31日。

  三、其他行业报告单位工作任务

  纳入2022年度名录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民航等报告单位根据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可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703tCO2/MWh)要求,于2023年5月31日前核算2022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相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报告核查工作。

  如国家对报告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有最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将按要求组织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配额分配、执法等有关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推进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限期整改和处理要求,并加强信息公开。对各有关区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本通告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将进行通报。

  各有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组织辖区内纳入名录的单位做好前述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报送,并按要求完成初审工作。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有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排放监管队伍,提升管理能力水平;有关碳排放单位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配备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各单位要积极参加国家、本市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工作能力。鼓励各有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三)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

  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已经启用,发电行业2023年及其后续年度碳排放数据均在新平台填报,不再使用环境信息平台。其他行业报告单位继续沿用环境信息平台开展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联系人:戴春燕、胡永锋;联系电话:68450090、8263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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