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告: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工程分析、水、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的要求。对《细化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类别,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
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对于《细化规定》中环评类别由报告表调整为登记表、但无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纸质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报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六、《细化规定》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七、《细化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市实际适时修订发布。
八、《细化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相关链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解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