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京环发〔2019〕15号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燃气车、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两个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b阶段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其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油车应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重型燃气车和重型柴油车应满足《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5)中第五阶段、《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IV、V阶段)》(DB11/1475-2017)中第五阶段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第IV、V阶段)》(DB11/965-2017)中第五阶段的要求。
四、各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对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依法追究销售者法律责任。
五、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机动车,生态环境部门不予通过环保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轻型汽油车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分步实施日期和限值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轻型汽油车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分步实施日期和限值要求
实施时间 | 限值要求 |
Ⅰ型试验(1) | Ⅱ型试验(2) | 耐久里程(3) |
CO、THC、NMHC、NOx、N2O、PM排放限值 | PN排放限值 (个/公里) | NOx、PN排放限值 | CO排放限值 |
2020.1.1-2020.6.30 | 满足6b阶段标准限值 | 6.0×1012 | 仅监测。 标准限值仅为暂定值,需等待国家有关部门重新确认限值 | 仅监测。 标准中尚未规定限值,需等待国家有关部门补充限值 | 16万公里 |
2020.7.1-2022.6.30 | 满足6b阶段标准限值 | 6.0×1011 |
2022.7.1-2023.6.30 | 满足6b阶段标准限值 | 6.0×1011 | 仅监测。 限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重新确认后的数值 | 仅监测。 限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补充制定的数值 |
2023.7.1起 | 满足6b阶段标准限值 | 6.0×1011 | 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重新确认和补充制定的限值 | 20万公里 |
(1)标准GB 18352.6-2016 表3的要求; (2)标准GB 18352.6-2016 表4的要求; (3)按照标准GB 18352.6-2016 第5.3.5.1.1条的要求,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标准规定的劣化系数,也可以进行车辆耐久性试验,对于选择耐久性试验的,需满足相应耐久里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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