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6200 |
职权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二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二十五)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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