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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00400

职权名称:

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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