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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03400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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