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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05400

职权名称: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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